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陣自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9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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