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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任
選任辯護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黃凱威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4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偉任及黃凱威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偉任及黃凱威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9 月2 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 人以上強盜罪嫌,乃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並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如許被告交保在外,亦難期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
且被告羅偉任與被告黃凱威間之供述已有不符,復與同案被告陳志遠、同案少年王○台之供述、證人呂妤葵之證述歧異,尚待釐清;
又被告羅偉任及黃凱威尚未立於證人地位接受交互詰問,仍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
是本件被告羅偉任及黃凱威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101 年2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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