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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群博
選任辯護人 潘明彥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蘇怡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725 號、100 年度偵字第4707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群博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蘇怡珍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叁年。
事 實
一、林群博於民國94年起至98年8 月間擔任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世達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蘇怡珍為富世達公司業務助理,富世達公司自94年4 月起,委託林群博全權處理鋼材原料採購事宜,林群博透過管道輾轉向日本商東洋精箔株式會社(下稱日商東洋公司)、日商JAPAN CLAD METAL CO.,Ltd .(下稱日商JCM 公司)購買特殊鋼材,林群博明知未獲日商東洋公司、日商JCM 公司之授權,不得私自變更日商東洋公司所出具之「檢查成績表」、「檢查證明書」、日商JCM 公司所出具之「試驗成績表」等文件內容(上開文件可證明所採購鋼材之品名、尺寸、數量、規格、化學成分、試驗結果等內容,性質上類似鋼材之身分證明文件),竟與蘇怡珍共同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94年起至98年3 月止(起訴書誤載為98年2 月),由林群博提供上開文件之原始電子檔案,而蘇怡珍則以「小畫家」電腦程式塗去上開文件內之品名、重量、材質、鍍層、規格、尺寸、日期、數量、數據、產品編號、契約編號、檢查員戳章等記載,再依林群博之指示加以增改,以此方式接續變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並將變造後如附表一所示文件向富世達公司及富世達公司客戶臺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琪公司)行使之,致富世達公司誤認所採購之鋼材符合上開變造後文件所示之品質、美琪公司誤認富世達公司所生產之產品係由上開變造後文件所示原料所製造,足生損害於日商東洋公司、日商JCM 公司、富世達公司及美琪公司。
二、案經富世達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林群博、蘇怡珍所犯本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2 人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2 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及被告林群博之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認定:㈠被告2 人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不利於己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被告2 人及被告林群博之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此外,復查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亦非違反法定障礙事由經過期間不得訊問或告知義務之規定而為,且與事實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 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式審判程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查本件供述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㈢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2 人及被告林群博之辯護人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5頁、第111 頁、第132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富世達公司之代表人黃世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證人即美琪公司業務員李婉君、證人黃世堂於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8他98卷㈠第67頁、第84頁,見100 偵4707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37頁至第38頁),復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群博、蘇怡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被告2 人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而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案被告2 人所為多次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各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起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上開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所為犯行應論以連續犯,而95年7 月1 日起至98年2 月間之犯行另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又本件係由被告林群博提供附表一所示文書之電子檔,交由被告蘇怡珍以電腦程式塗改變造該等文書上關於品名、重量、材質、鍍層、規格、尺寸、日期、數量、數據、產品編號、契約編號、檢查員戳章等記載,嗣再由被告林群博持之以行使等情,業據被告2 人自承在卷,則被告2 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審酌被告2 人上開變造私文書以行使行為之犯罪情節及參與犯罪程度,被告2 人終能於本院審理時承犯行,並俱表悔意,犯後態度尚佳,暨被告2 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⒈被告林群博部分:被告林群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徵(見本院卷第6 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被告林群博已於99年9 月21日,與告訴人富世達公司簽立協議書,依該協議書第一、二、四、五點之記載「乙方(即被告林群博)同意於簽署本件協議同時辭任富世達公司董事職務,…」、「乙方前與甲方(即告訴人富世達公司)協議移轉乙方及丙方所持有之富世達公司股份2,977,000 股,因其中有一百張左右股票無法尋獲,乙方應就就該部分股票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再向宏遠股務公司辦理股票遺失補發完成,並應於補發新股票後配合辦理移轉過戶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甲方同意具狀撤回對乙方之刑事告訴,乙方同意具狀撤回對甲方之民事起訴,…」、「本件協議書由甲、乙、丙方各持壹份,各方賴以遵循。」
此有告訴人富世達公司傳真之協議書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足認依該協議書內容,被告林群博若履行相關和解條件,告訴人富世達公司即對被告林群博之犯行不再追究,又查被告林群博確有依該協議書第一、二點履行且告訴人富世達公司亦於99年9 月21日具狀陳報等情,此亦有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82 號聲請公示催告裁定、100 年度除字第150 號除權判決、告訴人富世達公司刑事說明狀所附現股過戶資料表、拋棄股份申請書、股代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董事辭任書、經濟部核准函及公司登記事項卡、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2月22 日 (100 )宏證股字第700 號函附被告林群博投資富世達公司於99年間移轉過戶資料及刑事陳報狀各1 份在卷可佐(見99他98號卷㈢第142 頁,本院卷第74頁、第80頁至第81頁、第85頁至第97頁、第103 頁至第108 頁),此足認告訴人富世達公司業已原諒被告林群博,且斯時告訴人富世達公司代表人為沈慶行,嗣於99年11月23日變更登記為林世傑,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4頁、第57頁至第58頁),則斯時告訴人富世達公司既已原諒被告林群博,基於禁反言原則,自不得以嗣後告訴人富世達公司代表人更迭,而為相反之陳述,是本件足認被告林群博已與告訴人富世達公司成立和解,並獲致告訴人富世達公司之原諒,且被告林群博亦表悔悟之心,堪信被告林群博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⒉被告蘇怡珍部分:被告蘇怡珍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徵(見本院卷第7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告訴人富世達公司並具狀表示原諒被告,並願予被告蘇怡珍自新之機會,此有刑事陳報狀1 紙在卷可佐(見100 偵4707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堪信被告蘇怡珍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㈤末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林群博所有,然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2 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有何關聯,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
而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私文書,業經被告林群博交予告訴人富世達公司及美琪公司,已非被告2人所有,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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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文 件 名 稱 │ 所在卷頁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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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17頁│ │
├───┼────────────┼─────┼───────┤
│ 2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18頁│ │
├───┼────────────┼─────┼───────┤
│ 3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19頁│ │
├───┼────────────┼─────┼───────┤
│ 4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0頁│ │
├───┼────────────┼─────┼───────┤
│ 5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1頁│ │
├───┼────────────┼─────┼───────┤
│ 6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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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3頁│ │
├───┼────────────┼─────┼───────┤
│ 8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4頁│ │
├───┼────────────┼─────┼───────┤
│ 9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5頁│ │
├───┼────────────┼─────┼───────┤
│ 10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6頁│ │
├───┼────────────┼─────┼───────┤
│ 11 │檢查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7頁│ │
├───┼────────────┼─────┼───────┤
│ 12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8頁│ │
├───┼────────────┼─────┼───────┤
│ 13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29頁│ │
├───┼────────────┼─────┼───────┤
│ 14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0頁│ │
├───┼────────────┼─────┼───────┤
│ 15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1頁│ │
├───┼────────────┼─────┼───────┤
│ 16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2頁│ │
├───┼────────────┼─────┼───────┤
│ 17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3頁│ │
├───┼────────────┼─────┼───────┤
│ 18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4頁│ │
├───┼────────────┼─────┼───────┤
│ 19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5頁│ │
├───┼────────────┼─────┼───────┤
│ 20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6頁│ │
├───┼────────────┼─────┼───────┤
│ 21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7頁│ │
├───┼────────────┼─────┼───────┤
│ 22 │檢查證明書 │99他98號卷│ │
│ │ │(一)第38頁│ │
├───┼────────────┼─────┼───────┤
│ 23 │Ag硫化防止劑效果確認調查│99他98號卷│ │
│ │ │( 一) 第39│ │
│ │ │頁至第40頁│ │
├───┼────────────┼─────┼───────┤
│ 24 │Ag硫化防止劑效果確認調查│99他98號卷│ │
│ │ │( 一) 第41│ │
│ │ │頁至第42頁│ │
├───┼────────────┼─────┼───────┤
│ 25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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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4頁│ │
├───┼────────────┼─────┼───────┤
│ 27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5頁│ │
├───┼────────────┼─────┼───────┤
│ 28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6頁│ │
├───┼────────────┼─────┼───────┤
│ 29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7頁│ │
├───┼────────────┼─────┼───────┤
│ 30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8頁│ │
├───┼────────────┼─────┼───────┤
│ 31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49頁│ │
├───┼────────────┼─────┼───────┤
│ 32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0頁│ │
├───┼────────────┼─────┼───────┤
│ 33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1頁│ │
├───┼────────────┼─────┼───────┤
│ 34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2頁│ │
├───┼────────────┼─────┼───────┤
│ 35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3頁│ │
├───┼────────────┼─────┼───────┤
│ 36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4頁│ │
├───┼────────────┼─────┼───────┤
│ 37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5頁│ │
├───┼────────────┼─────┼───────┤
│ 38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6頁│ │
├───┼────────────┼─────┼───────┤
│ 39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7頁│ │
├───┼────────────┼─────┼───────┤
│ 40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8頁│ │
├───┼────────────┼─────┼───────┤
│ 41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59頁│ │
├───┼────────────┼─────┼───────┤
│ 42 │試驗成績表 │99他98號卷│ │
│ │ │(一)第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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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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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證 據 │ 所在卷頁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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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檢查成績單( 即材質檢│99他98號卷│ │
│ │驗表) 影本11份、2009檢查│ ( 一)第17│ │
│ │證明書11份、AG硫化防止劑│頁至第60頁│ │
│ │效果確認調查1 份、2009試│ │ │
│ │驗成績表18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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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本東洋公司出口鋼材予FI│99他98號卷│ │
│ │J 公司之時間、種類、數量│ ( 一)第61│ │
│ │表( 僅限於98年1 月至3 月│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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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東洋精箔株式會社2008年1 │99他98號卷│ │
│ │月至2008年3 月之fij-fsd │ ( 一)第 │ │
│ │報價單 │187 頁 │ │
├───┼────────────┼─────┼────┤
│ 4 │2009.12.01鎧蔚企業有限公│99他98號卷│ │
│ │司總經理王金興先生,轉發│ ( 一)第 │ │
│ │日本東洋公司授權提供予告│188 頁至第│ │
│ │訴人之相關鋼材報價電子郵│189 頁 │ │
│ │件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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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日本東洋公司2010年鋼材報│99他98號卷│ │
│ │價單 │ ( 一)第 │ │
│ │ │190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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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東洋精箔株式會社原始未修│99他98號卷│ │
│ │改材質試驗單原本(2008 年│ ( 一)第 │ │
│ │度:8張。2007年度:18張)│191 頁至第│ │
│ │ │216 頁→99│ │
│ │ │偵16725 號│ │
│ │ │卷(三) 第1│ │
│ │ │頁至第2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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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偽造之材質檢驗表共13份 │99他98號卷│ │
│ │ │ ( 二)第1 │ │
│ │ │頁至第174 │ │
│ │ │頁→99偵16│ │
│ │ │725 號卷( │ │
│ │ │三) 第144 │ │
│ │ │頁至第275 │ │
│ │ │頁、第276 │ │
│ │ │頁至第297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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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群博與蘇怡珍往來電子郵│99他98號卷│ │
│ │件與各該郵件所附檔案影本│ ( 二)第17│ │
│ │ │5 頁至第29│ │
│ │ │1 頁→99偵│ │
│ │ │16725號卷 │ │
│ │ │ (三) 第27│ │
│ │ │頁至第143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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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鎧蔚公司進口東洋公司鋼材│99他98號卷│ │
│ │利潤證明影本 │ ( 二)第29│ │
│ │ │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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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聯邦商業銀行開發信用狀申│99他98號卷│ │
│ │請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 ( 三)第9 │ │
│ │匯款憑證) 、匯出匯款交易│頁至第108 │ │
│ │憑證影本 │頁 │ │
├───┼────────────┼─────┼────┤
│ 11 │被告提出鎳價行情表(2006.│99他98號卷│ │
│ │ 04-2010.02) │ ( 三)第18│ │
│ │ │1頁 │ │
├───┼────────────┼─────┼────┤
│ 12 │交易流程與相關價格記錄 │99他98號卷│ │
│ │ (93.07.12-97.04.19) │ ( 三)第18│ │
│ │ │2 頁至第18│ │
│ │ │3 頁 │ │
├───┼────────────┼─────┼────┤
│ 13 │銀行信用狀黃信堂用印影本│99他98號卷│ │
│ │ │ ( 三)第 │ │
│ │ │184 頁至第│ │
│ │ │188 頁 │ │
├───┼────────────┼─────┼────┤
│ 14 │GALA JET報價單( 鉅欣電子│99他98號卷│ │
│ │有限公司) │ ( 三)第18│ │
│ │ │9頁 │ │
├───┼────────────┼─────┼────┤
│ 15 │林群博自行繕打並出具之「│99他98號卷│ │
│ │Receipst」文件1 張 │ ( 三)第21│ │
│ │ │6 頁→99偵│ │
│ │ │16725號卷 │ │
│ │ │ (二) 第22│ │
│ │ │頁、第126 │ │
│ │ │頁→100 偵│ │
│ │ │4707號卷第│ │
│ │ │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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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日本郵便送件封面(2010.04│99他98號卷│ │
│ │ .27 送件人:TMR公司;收│ ( 三)第21│ │
│ │ 件人:林群博) │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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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自林群博扣押之記事本內雜│99偵16725 │ │
│ │記資料 │號卷( 二) │ │
│ │ │第14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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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日本東洋精箔公司提供之實│99偵16725 │ │
│ │際出貨明細表 │號卷( 二) │ │
│ │ (2008.01-2008.03) │第26頁→99│ │
│ │ │偵16725 號│ │
│ │ │卷( 二) 第│ │
│ │ │117頁 │ │
├───┼────────────┼─────┼────┤
│ 19 │檢查證明書及檢查成績表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26頁背面│ │
│ │ │至第30頁 │ │
├───┼────────────┼─────┼────┤
│ 20 │材料請購過程示意圖( 製作│99偵16725 │ │
│ │人:陳旭麟) │號卷( 二) │ │
│ │ │第33頁背面│ │
├───┼────────────┼─────┼────┤
│ 21 │電子郵件一封( 寄件者:林│99偵16725 │ │
│ │群博;寄件日期:2007/08/│號卷( 二) │ │
│ │09;收件者:總管理處蘇秘│第38頁、第│ │
│ │書;內容:我明天當面指示│46 頁 背面│ │
│ │修改後回send給我) │、第50頁 │ │
├───┼────────────┼─────┼────┤
│ 22 │試驗成績表6份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38頁背面│ │
│ │ │至第41頁 │ │
├───┼────────────┼─────┼────┤
│ 23 │電子郵件一封( 寄件者:富│99偵16725 │ │
│ │世達;寄件日期:2007/05/│號卷( 二) │ │
│ │29收件者:andre ;內容:│第41頁背面│ │
│ │Dear andre, Ni Scan 效果│ │ │
│ │不太好,請問Ag也要scan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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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試驗成績表9份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42頁至第│ │
│ │ │4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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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試驗成績表6份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47頁至第│ │
│ │ │4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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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試驗成績表11份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50頁背面│ │
│ │ │至第55頁背│ │
│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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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貝里斯Rising Ground Co │99偵16725 │ │
│ │Ltd 台北富邦銀行OBU 帳戶│號卷( 二) │ │
│ │材料款(日本FIJ(TM1R)) │第6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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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英文出貨單一張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6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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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石牌分行│99偵16725 │ │
│ │外匯存款帳戶( 戶名:RISI│號卷( 二) │ │
│ │NG GROUND CO.LTD)、36116│第69頁至第│ │
│ │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群│85頁背面 │ │
│ │博) 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 │ │
│ │來明細各1 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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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石牌分行│99偵16725 │ │
│ │( 戶名:林群博、00000000│號卷( 二) │ │
│ │8641帳戶) 開戶基本資料、│第87頁至第│ │
│ │對帳單(94.06.24 開戶日至│109頁 │ │
│ │98.09.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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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昇境有限公司(RISING GROU│99偵16725 │ │
│ │ND CO.LTD)公司註冊證明書│號卷( 二) │ │
│ │資料 │第110 頁至│ │
│ │ │第116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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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林群博雜記資料2張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132 頁至│ │
│ │ │第133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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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林群博雜記資料2張 │99偵16725 │ │
│ │ │號卷( 二) │ │
│ │ │第134 頁至│ │
│ │ │第135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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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法務部調查局「大額通貨交│99偵16725 │ │
│ │易」查詢單及全國金融機構│號卷( 二) │ │
│ │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第136 頁至│ │
│ │各1 份 │第13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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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Tokyo Metal Resources Co│100 偵4707│ │
│ │.,Ltd 收據、日本東京法務│號卷第10頁│ │
│ │局公證人公證書正本各乙份│至第1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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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臺北縣政府99年11月23日北│100偵4707 │ │
│ │府經登字第0993171291號函│號卷第29頁│ │
│ │ │至第3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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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李婉君100.06.01 庭陳美琪│100 偵4707│ │
│ │公司向富世達公司之訂貨單│號卷第40頁│ │
│ │ │至第5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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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李婉君傳真之富世達公司所│100偵4707 │ │
│ │出具的材質證明等文件 │號卷第52頁│ │
│ │ │至第5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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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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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扣 押 物 名 稱 │所 有 人│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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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世達公司採購說明1本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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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昇境公司OBU 帳戶匯出款項│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資料1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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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昇境公司OBU 帳戶材料款(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日本TMR)1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
│ 4 │昇境公司OBU 帳戶材料款(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日本FIJ)1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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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昇境公司OBU 帳戶材料款(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韓國ROF)1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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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昇境公司採購相關文件資料│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編號為61至6-33共33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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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群博台北富邦銀行存摺9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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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RISING GRO台北富邦銀行存│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摺2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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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LIN CHUN PO 台灣銀行東京│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支店存摺2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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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VICTORY BOOM LTD台北富邦│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銀行存摺1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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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ARGET SYSTEM INC 台北富│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邦銀行存摺1本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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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林群博外匯定存未解約2 張│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明細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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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單9張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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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記事本(編號為14至14)12本│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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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富世達公司支票 │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0000000000000000446650)│ │年度刑管字第13│
│ │1本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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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電子產品( 宏碁筆記型電腦│林群博 │保管字號:100 │
│ │含電源線)1台 │ │年度刑管字第13│
│ │ │ │46 號 ,扣押物│
│ │ │ │品清單見本院審│
│ │ │ │訴卷第2 頁至第│
│ │ │ │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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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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