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訴,931,201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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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合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被告年籍資料欄「男;

55歲(民國○○年○ 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1 段15巷11號;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409 號6 樓」及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空白處,均應更正為「男;

55歲(民國45年4 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戶籍臺中市○○區○○路2 段237 巷3 號(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居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409 號6 樓」。

又原判決正本事實欄第一行「○○○路」應更正為「中豐北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年籍資料欄及正本事實欄所載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或漏植,核係誤寫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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