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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頌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頌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宏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否認犯行,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業經共犯蔡馥蔓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足認被告犯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3 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2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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