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重附民,13,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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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被 告 呂學琳

孫國龍
趙秀玲
尚光水電行

法定代理人 邱碧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0 年度訴字第29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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