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招治
陳煒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579 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高招治與被告即告訴人陳煒霖間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2 人均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