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交簡,9,201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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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0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玉金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告疏於注意而肇事,造成告訴人之傷害,應有過失,並審酌被告犯罪方法、所生危害、肇事原因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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