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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李貴群
被告 曾陳滿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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