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交聲,768,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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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768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77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黃盛豐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52-DB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車號4978-YD 號自用小貨車僅供桃園縣八德市農會(下稱八德市農會)押鈔使用,車身已改裝鋼板及其他防彈材質,無理由可行駛至時速143 公里。

又此車輛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當日由桃園縣八德市農會桃鶯辦事處行駛至八德市農會行車期間有行車記錄器提供參考,行車時速應在40至50公里,無超過指定速限,應係雷達測速器之問題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者,固得依同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於收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惟於訴訟上得為聲明異議之主體者,限於同條例第8條之主管機關所處罰之受處分人,如非受處分人,自不得據以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係指其聲明異議之程序不合法定程式而言,例如未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即現行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敘述異議之理由等,至於無異議權人聲明異議,固不符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即現行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所規定「其異議權已經喪失」,係指原有異議權而因捨棄或逾期而喪失之情形,但無異議權人之聲明異議既係屬於就具體交通異議案件無實施聲明異議之權能,即相當於民事及行政訴訟中所稱之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對照民事及行政訴訟皆認為當事人不適格係屬訴無理由之法理(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0年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意旨參照) ,自應認無異議權人之聲明異議應屬上開辦法第19條(即現行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無理由,而不屬同辦法第18條(即現行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但書所規定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之情形,不生應裁定命補正之問題。

三、經查:

(一)本件係因八德市農會所有之車牌號碼4978-YD 號自用小貨車,於101 年5 月7 日下午2 時39分許,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路1771號處,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員警逕行舉發「限速50公里,經雷達儀器測試時速143 公里,超速93公里」,並填掣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嗣經八德市農會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訴,並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確有前述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於101 年6 月27日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52-DB0000000號裁決書,認受處分人八德市農會「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80公里以上未滿100 公里」、「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分別裁處八德市農會罰鍰新臺幣12,000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3 個月,有上開舉發通知單1 紙、裁決書2 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1 年6 月20日德警分交字第1013006597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1 年6 月21日竹監桃字第1010013410號函在卷可稽。

(二)而本件交通違規事件受裁決處分人為「桃園縣八德市農會」乙節,亦有上開裁決書2 份、舉發通知單1 紙在卷可憑,然觀諸本件聲明異議狀狀頭稱謂欄記載「桃園縣八德市農會」,姓名或名稱欄記載「張春松」,惟狀尾之具狀人及撰狀人欄所填載者,均為異議人黃盛豐之簽名及捺印,並無受處分人桃園縣八德市農會及其代表人之大小章,且經遍查全案卷宗,卷內並無受處分人八德市農會委任異議人提起聲明異議之委任狀,異議狀之內容復未提及代理受處分人八德市農會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之意旨,足認本件聲明異議乃係異議人以自己名義所提起,並非代理受處分人八德市農會為之,則其聲明異議之效力自難謂已及於受處分人八德市農會。

準此,異議人既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其對原處分當無異議權而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核與法定異議程序有悖而不生適法聲明異議之效力。

綜上,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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