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交附民,6,201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益祺
被 告 李汶昕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2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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