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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姓名住址均詳卷)
被 告 黃啓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侵訴字第79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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