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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祥瑞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 行改為「陳祥瑞為桃園縣後備指揮部所屬後備軍人,戶籍設於桃園縣龍潭鄉龍星村26鄰中正路210 號」,其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祥瑞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
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按時參加召集,卻無故逾期報到,已有妨害國家軍事安全之虞,併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無相同前科、素行尚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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