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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 號
原 告 梁萬立
被 告 江瑋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747 號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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