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吳昭明與游青陽(原名游錦龍)均係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
- 二、案經吳昭明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 二、訊據被告游青陽固坦承有在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
- (一)被告游青陽於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之
-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
-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游青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 (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等2罪
- (三)爰審酌被告游青陽在網站上發表足以毀損名譽、侮辱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青陽(原名游錦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20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青陽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昭明與游青陽(原名游錦龍)均係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所設立之雅虎奇摩網站「知識+ 」服務之用戶。
游青陽明知吳昭明在雅虎奇摩網站「知識+ 」以「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之暱稱為網友測字解答,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9 時40分38秒前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住處,透過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知識+ 」網頁,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網頁上,見有以匿名者發問「算命區的大師怎麼會有【膿豬VS龍豬】呢?有人可以告訴我嗎?」,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犯意,以「貼鑫屁學〈肛門菊花神術〉膿豬≒…」之暱稱(下稱系爭暱稱)公然侮辱暱稱為「龍珠」之吳昭明,並意圖散佈於眾,在上開網頁上發表如附件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藉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吳昭明名譽之事。
二、案經吳昭明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查本件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見本院易字卷第20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異議之聲明,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認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3 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 規定作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游青陽固坦承有在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伊只是因為暱稱打錯字,且「豬」本來就是福獸之一,根本不構成妨害名譽及毀謗;
又在網路上有很多的命理網站,系爭文章內容是闡述網路上常見的現象,伊又沒有指稱是誰,沒有要罵吳昭明的意思,是吳昭明自己對號入座云云。
惟查:
(一)被告游青陽於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交查字卷第23頁;
偵字卷第49、50頁;
審易字卷第26頁背面;
易字卷第19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吳昭明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指訴明確(見交查字卷第23頁背面、24頁;
偵字卷第49、50、58頁),復有雅虎奇摩網站、Yahoo !奇摩部落格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1 年2 月23日雅虎資訊(一○一)字第00348號函、全球WHOIS 查詢27.51.158.136IP 結果、遠傳「0000000000」IP位置查詢資料回覆等在卷可稽(見偵12043號卷第13至40頁;
交查字卷第4 至19頁),此節足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有二,一須出於「公然」;
二須「侮辱」人。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033、2179號解釋參照),而所謂多數人則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
而所謂「侮辱」,係指侮弄辱罵,申言之,凡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為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格之一切行為屬之。
又按刑法所稱之侮辱,係指行為人以抽象言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既非指摘或傳述足以抵譭他人社會地位之具體事實,亦不以指名道姓或被害人同在現場為必要,倘見聞者依據談話當時之客觀情形,得以特定行為人所輕蔑謾罵之對象,亦難謂與「侮辱」之要件不符。
另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的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
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
經查:1.被告游青陽所張貼系爭文章之雅虎奇摩「知識+ 」網站,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並得發表言論,顯已達於公然狀態,先予敘明。
2.被告游青陽雖以上開情詞置辨,惟被告於上開網站上以系爭暱稱張貼系爭文章內容時,已知悉「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之暱稱係告訴人吳昭明所使用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吳昭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網路上使用之暱稱是「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
這個暱稱伊用了2 年多了,但「龍珠子」已經用了35年以上了。
伊在網路為他人測字,起初都是用「龍珠子」,只是在這2 年才加上「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
伊在奇摩「知識+ 」找不到第二個人是用「龍珠」或「龍珠子」當成網路名稱,在網路上也查找不到有第二個人用「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當成網路名稱的人。
系爭暱稱就是故意用伊的暱稱「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一個一個字去做諧音的取名,伊用「天心」他就用「貼鑫」,伊用「易學」他就用「屁學」,伊用「奇門」他就用「肛門」,伊用「梅花」他就用「菊花」,伊用「神數」他就用「神術」,伊用「龍珠子」他就用「膿豬」,並且將「子」改成「≒」,而且所使用的「貼鑫」還有意旨伊往臉上貼金,打腫臉充胖子的意味。
又系爭文章裡,他把「龍珠」改成「膿豬」,還說「做賊心虛」,「龍被證實是古代虛構的物種,龍變成為寵物或低下的動物,甚至是禽或獸」,用這個名稱,影射我是禽或獸,或是做賊心虛的人。
也有提到伊在「自我膨脹的造神運動」,系爭文章所寫「這種方式在搞自我膨脹的造神運動」,是毀謗伊不懂易經,在那個網頁幫人測字就是在騙人,他寫的這些文字就是在說伊不懂裝懂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5至76頁、77頁)。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我用『貼鑫屁學〈肛門菊花神術〉膿豬≒』這個名字,其實是要和告訴人在命理回答的能力上做一個比較,只是因為我打錯一個字,就被告了,告訴人說他懂,我就用他懂得角度來去跟告訴人去做能力上的比較。
告訴人不願意在能力上做抗衡,而要利用法律的力量,讓他之後可以在網路上說,在易學方面他是大師。」
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2頁),是被告於當時顯然係針對告訴人張貼系爭文章而欲與被告作命理能力上之比較。
又被告於99年6 月13日當時,即曾於「行運堂命相館-Yahoo!奇摩部落格」以「行運堂主(易天居士)之暱稱」,張貼「龍珠吳昭明先生:煩請你不要隨意更改他人的言語,你連用你自己帳號的『膽量』都沒有,實在是~摳連喲!…不過我想,你既然這麼『沒種』用你龍珠的帳號來我這兒發話,想當然耳的,你出庭時應該也會那樣『沒種』的,你說是不是呢?摳蓮ㄟ龍珠吳昭明啊!」之內容;
於99年8 月12日於「Yahoo !奇摩知識+ 」以「行運堂命相館-易天居士」暱稱張貼「天心易學--開運造命規劃有騙人的嫌疑」之內容,妨害告訴人吳昭明之名譽,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判決確定,此有該判決附卷可查(見審易字卷第16至24頁),亦足證被告當時已知悉暱稱「龍珠」、「天心易學」即告訴人吳昭明之事實,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不可採。
3.再由被告游青陽以系爭暱稱發表之系爭文章內已明確提及告訴人吳昭明「龍珠」之稱號,已足使一般人見該等文章內容即可特定被告游青陽所指之對象即為告訴人吳昭明,且觀諸其張貼之系爭暱稱「貼鑫屁學〈肛門菊花神術〉膿豬≒」等文字與告訴人之「天心易學」、「龍珠」稱號之讀音相似,均屬抽象粗鄙之言語、文字,對他人為侮弄辱罵,而使人感受難堪或不快,再由被告游青陽一再指摘告訴人吳昭明「自問自答」、「搞自我膨脹的造神運動」、「作賊心虛的人」、「利用測字發問題罵人的地雷」等具體內容,自足以使人對告訴人吳昭明之專業、人格聲譽產生懷疑,對於告訴人吳昭明之道德形象、人格評價、社會地位均造成負面貶抑,實足使告訴人吳昭明之名譽因此遭受損害甚明,而依被告游青陽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前開情狀之理,卻仍為前舉,足認其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自明,是被告游青陽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4.又被告游青陽上開具體指摘對方之內容,流於謾罵及含情緒性之字眼,對於告訴人私人領域行為加以詆毀、貶低,核屬偏激而具破壞性之陳述,並無積極建設性評論可言,又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連,自非屬「善意」發表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第310條、第311 第3款規定之適用。
5.至被告游青陽雖聲請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股100 年度他字第6000號案件於101 年4 月10日之影音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292 號案件於100年8 月3 日準備程序之錄音錄影紀錄」,待證事實係吳昭明說過,被告用幾百個帳號來毀謗他,但實際上是他用幾百個帳號來毀謗被告之事實。
又聲請調查「被告於本案提供之吳昭明所有帳號之問答內容與意見留言」,待證事實係告訴人在網路上用幾百個帳號在罵被告,然後再對號入座來告被告之事實。
然此部分與本案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構成要件事實無涉,又被告前揭犯行亦據證人吳昭明證述明確,是本院認已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游青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僅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三)爰審酌被告游青陽在網站上發表足以毀損名譽、侮辱告訴人吳昭明之文章,行為已不可取,甚且於告訴人吳昭明提出告訴後,猶不知節制,在網站上續對告訴人吳昭明為侮辱及誹謗之言語,復兼衡被告游青陽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算命占卜,科學新知,人爽路雷夢,不爽插替貢。
天有喜怒不常,人有善惡難辨;
地有反覆無端,你有我來解答。
切記東周春秋,孔夫子丘云:『德行恆易以知險,德行恆簡以知阻。
能說諸心,能研諸慮。
變化云為,吉事有祥,象事知器,占事知來。
天地設位,聖人成能。
人謀鬼謀,百姓與能。
變動以利言,吉凶以情遷。
是故愛惡相攻而吉凶生,遠近相取而悔吝生,情偽相感而利害生。
將叛者其辭慚,中心疑者其辭枝,吉人之辭寡,躁人之辭多,誣善之人其辭游,失其守者其辭屈。』
打油詩來一遍:屁聲響亮人忌妒,開心發問責任無,投票欽選隨你便,不爽的人就是豬!真心回答誠意足,不管是否分身術,助人人助富知識,管它是龍還是豬。
我是當事人,當然由我來解答。
奇摩知識的測字素來有自問自答的問題存在,尤其是有某一兩個突然冒的人,又經常被選上最佳解答之後,就會冒出發問者藉故羞辱那一兩個突然冒出來的人所回答的內容,卻盡力吹捧特定某個人的答案。
這種情況在奇摩知識已經不知道發生幾次,當然沒有人可以明白到底是誰在惡搞,慢慢的被羞辱的人,也會盡力反彈,自然就會有帶影射性的發問。
那一個發問的人,只是因為好玩誤觸地雷,被作賊心虛的人盯上,所以我才回答。
因為很多人不知道,其實龍珠兩個字,在古代不可以隨便取這樣的名,這是會被殺頭的。
所以表面上都是好像很好的名字,實際上卻是會給親族帶來不幸的名字,所以古代除了人以外,連所有動物的種類名稱都會刻意閃過龍這個字,以免觸犯朝廷,導致取名的人牽連全族。
到了現代,龍被證實是古代虛構的物種,而且因為西方文化的稱呼進入,龍便成為寵物或低下的動物甚至是禽或者是獸的種類名稱。
龍珠兩個字便自然的成為一句罵人用的隱喻辭彙,只是有許多不懂的人,會認為這名字好,尤其是沒知識、沒常識又不看電視的人。
我在回答後,收到對方告訴我,他根本沒有要罵任何人的意思,但是他這樣發問,反而會引來作賊心虛的人,把無意義的問題刻意扭曲而且擴大解釋成不好的意思。
我便告訴他,我的回答只是為了讓雙方緩頰,同時提醒所有的人,很多時候不了解真正意思時,罵人的會被人誤會成稱讚,稱讚人的反而會被人誤會成罵人。
像膿豬兩個字,濃有聚集的隱喻意思,一開始輸入的是濃,只是輸入法陰錯陽差變成膿,豬從古代就是代表福獸,濃豬兩個字的隱喻就是聚集福氣,可是很多沒知識沒常識連電視都不看的人,就會認為這是在罵人,反而膿豬兩個字不是在罵人,龍珠兩個字才是在罵人。
發問的人隨後順我的意思再針對我回答,也是要閃避那位作賊心虛的人,不讓這一個無心的插柳,變成莫名奇妙的爭執。
我回答後,也剛好踩到奇摩知識問答傳說中,利用測字發問題罵人的地雷,為了揪出這個人,我決定用司法解決這個事情,如果證實是奇摩知識裡面的某位回答者,我會公開他的資料,讓所有的人都知道,有人用這種方式在搞自我膨脹的造神運動。
打油詩再來一遍:屁聲響亮人忌妒,開心發問責任無,投票欽選隨你便,不爽的人就是豬!真心回答誠意足,不管是否分身術,助人人助富知識,管它是龍還是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