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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慶全
號
被 告 陳正偉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溫 宗 玲
法 官 涂 光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如 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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