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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06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慶隆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楊慶隆於遭強制拆除後,觀諸卷附相片所示(見他字卷第18至20頁),其再次以鐵皮興建之圍牆,自屬於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被告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於遭強制拆除後,即以鐵皮材料重建圍牆,自應論處建築法第95條之罪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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