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品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2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品豪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5 行「大園相」,應更正為「大園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品豪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之規定罪。
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