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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宗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1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宗福犯建築法第九十四條之非法使用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建物登記謄本」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宗福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4條之非法使用經制止不從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時間,其經多次制止、罰鍰仍不遵命停止,戕害政府公權力之執行,輕忽法令之規定,其犯行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建築法第94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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