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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范淑玲
被 告 陳玉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蕭世昌
法 官王詩銘
法 官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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