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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黃正蓮
被告 陳永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 年度桃簡字第3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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