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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董芳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0 年11月25日100 年度桃簡字第287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584號),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董芳雄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
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董芳雄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已於101 年1 月2 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又未裁定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定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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