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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嚴啟志
被 告 黃教清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勒戒所
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1年度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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