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00,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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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彩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聲沒字第913 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MUNSINGWEAR 」商標圖樣之上衣柒拾玖件、褲子壹佰零陸條、夾克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查獲被告徐彩霞販賣仿冒「MUNSINGWEAR 」商標圖樣之衣褲予不特定人以牟利,因認涉犯商標法一案,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24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 年12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上開仿冒該商標圖樣之上衣79件、褲子106 條、夾克4 件等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徐彩霞所涉上開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824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 年12月13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一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MUNSINGWEAR 」商標圖樣之上衣79件、褲子106 條、夾克4 件等物,確為未經商標權人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迭經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等件在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 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

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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