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呂雪霞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邱啟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雪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啟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呂雪霞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聲請人以100 年度執字第13535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獲得釋放,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7 日以99年度訴字第5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7 月25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乃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
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要求受刑人於100 年11月22日到案執行,具保人應於100 年11月22日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傳票於100 年11月4 日合法送達於受刑人、具保人住所地。
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發現受刑人之行蹤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經聲請人於100 年12月30日以100 年桃檢秋執丑緝字第5877號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入出監資料在卷足憑,受刑人顯已逃匿。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