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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禮斌
具 保 人
即受刑 人 吳禮尚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執字第15130 號、第13099 號、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禮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吳禮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吳禮尚因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2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100 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0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100 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時間,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共5紙、拘票執行報告1紙、個人戶籍資料各1 紙附卷可稽。
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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