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18,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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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震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震山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震山因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889號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壢簡字第798 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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