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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仁
余樹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手槍1 枝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余樹根於86年1 月24日已死亡,被告黃志仁非法持有改造槍枝之犯行因自首免除其刑,被告2 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81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資料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上開槍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手槍1 枝(含彈匣1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車通之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具發射子彈之功能,認具殺傷力,此有該局87年1 月8 日刑鑑字第529號鑑驗通知書1 份附卷足憑。
依前述規定,上開扣案之槍枝核屬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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