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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培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培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 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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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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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例 │例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參月 │
├───────┼───────┼───────┼───────┼───────┼───────┤
│ 犯罪日期 │99年3 月26日 │99年3 月30日 │99年6月10日 │99年3 月30日 │99年6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
│ │毒偵字第3090號│毒偵字第3090號│毒偵字第3090號│毒偵字第3090號│毒偵字第3090號│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最│ │院 │院 │院 │院 │院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
│ 實│ │297 號 │297 號 │297 號 │297 號 │297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9年12月16日 │99年12月16日 │99年12月16日 │99年12月16日 │99年12月16日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確│ │院 │院 │院 │院 │院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99年度訴緝字第│
│ 決│ │297 號 │297 號 │297 號 │297 號 │297 號 │
│ ├────┼───────┼───────┼───────┼───────┼───────┤
│ │確定日期│100年1月3日 │100年1月3日 │100年1月3日 │100年1月3日 │100年1月3日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列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聲字第778 號裁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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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六 │ 七 │ 八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例 │例 │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
│ 犯罪日期 │99年4 月27日 │99年4 月23日 │99年11月10日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
│關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 年│ │ │
│ │毒偵字第5826號│毒偵字第5826號│度毒偵字第594 │ │ │
│ │ │ │號 │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最│ │院 │院 │院 │ │ │
│ 後├────┼───────┼───────┼───────┼───────┼───────┤
│ 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 │100 年度審訴字│ │ │
│ 實│ │2566號 │2566號 │第936 號 │ │ │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1月11日 │100年1 月11日 │100年9 月5 日 │ │ │
├──┼────┼───────┼───────┼───────┼───────┼───────┤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確│ │院 │院 │院 │ │ │
│ 定├────┼───────┼───────┼───────┼───────┼───────┤
│ 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 │99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審訴字 │ │ │
│ 決│ │2566號 │2566號 │第936號 │ │ │
│ ├────┼───────┼───────┼───────┼───────┼───────┤
│ │確定日期│100年2月8日 │100年2 月8日 │100年10月1日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七所列之罪,業經臺│ │ │ │
│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 │ │ │ │
│ │778 號裁定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 │ │ │
│ │月確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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