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27,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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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燕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燕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燕婷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8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並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9年8 月1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8 月1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7 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5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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