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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錦輝 泰國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錦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錦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101 年10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9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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