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32,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定應執行刑2 年,於民國99年6 月9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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