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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政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 年8 月18日,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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