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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瑞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瑞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瑞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其於民國98年4 月7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1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 年7 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5 月10日(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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