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37,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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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岳峰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 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岳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岳峰前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強盜罪等案件,裁判共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 月確定,發交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6 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8 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2月5 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 三 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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