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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建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3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97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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