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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30日入監服刑。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柏宇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分別判處徒刑確定後,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第20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受刑人並於99年3 月30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4號函暨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2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11月5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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