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41,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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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瑋原名黃貫二.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瑋前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3 月,於民國97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柏瑋前於(一)96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6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7 月14日確定判決;

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嗣因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2月1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53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98年1 月8 日確定在案;

另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7 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8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嗣因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 月2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86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8年2 月16日確定在案,上揭所述各罪,繼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0月30日以98年度聲字第3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於98年11月10日確定在案;

(三)再於9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經本院於98年2 月3 日以97年度壢簡字第3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3 月2 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97年11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10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8 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56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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