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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踰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踰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踰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於民國97年3 月18日起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102 年2 月2 日,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應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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