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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振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振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豐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合計4 年7 月,於97年7 月3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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