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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舜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舜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舜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年10月,於民國97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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