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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禮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禮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姜禮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於民國99年12月3 日送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2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姜禮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99年12月3 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1 年6 月2 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5 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張宏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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