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5,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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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兆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薛兆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結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安字第1075號,見同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58號卷第54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顆粒1 包,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5064公克【不含袋已析離】,取樣0.0502公克【已鑑析用罄】,餘淨重0.4562公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中心鑑定書1 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58號卷宗第89頁),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至鑑析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0.0502公克,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

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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