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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明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明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於民國98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97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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