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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文鉦前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於100 年1 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2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4 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31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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