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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仕霖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仕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仕霖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8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民國95年4 月17日發交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1月2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2 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8 月3 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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