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1,聲,153,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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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3 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KAEWKAMPH.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AEWKAMPHA AKKAPET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AEWKAMPHA AKKAPET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4 年5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42 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4 年1 月5 日。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4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KAEWKAMPHA AKKAPET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94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4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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