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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啓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啓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啓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並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4年7 月2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啓弘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移送執行;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8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移送接續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31 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1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 年7 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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