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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1 年,並於民國99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在案,於99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5 月1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 年5 月5 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9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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