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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靜如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查簡靜如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今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卷附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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